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促进我校学生养成奋发进取、刻苦学习、全面发展的优良作风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、心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,根据教育部、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在籍全日制学生
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等级、奖励金额及比例
综合奖学金 | 等 级 | 奖励金额 | 奖励比例 |
特等奖 | 1000元 | 1% | |
一等奖 | 500元 | 4% | |
二等奖 | 300元 | 8% | |
三等奖 | 200元 | 12% |
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和基本条件
(一)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:
1.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;
3. 思想品德好,诚实守信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。
(二)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除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,还应该具备下列资格条件:
(1)特等奖学金
1. 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90分,所在宿舍为校级文明宿舍;
2. 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;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4.0分以上。
(2)一等奖学金
1. 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8分,所在宿舍为校级文明宿舍;
2. 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;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.8分以上;或班级成绩排名第一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.4以上。
(3)二等奖学金
1. 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5分,所在宿舍为院级(含)以上文明寝室;
2. 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3分以上;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.4分以上。
(4)三等奖学金
1. 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0分;
2. 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;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.0分以上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:
1. 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者。
2. 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。
3. 在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。
4. 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,以及所在宿舍安全、文明、卫生状况未达到文明宿舍标准者。
5. 社会实践不合格者。
6. 缺乏诚信,故意拖欠学杂费者。
第五条 评比程序
1. 评定时间: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。
2. 评定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。由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自行申请,二级学院按申请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同班级或同专业内进行排名,按奖励比例确定获奖人选。补考成绩不得纳入奖学金评定范围。
3. 获奖名单必须在二级学院内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,在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,报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校园网及学生奥蓝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后,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条 其他
1. 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总的《太阳成集团tyc7111cc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单》,将奖学金汇入获奖者储蓄卡中。
2.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